查看原文
其他

【好书推荐】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中办、国办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对民法典编纂进行分工安排,明确中国社会科学院为落实这一重大决策的参与单位。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宣布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早在200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便成立了由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集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等十多家科研机构和高校的众多资深专家,长期致力于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2003年,课题组出版《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其后十数年间三次修改建议稿。2010年,课题组对草案条文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草案条文英译本由荷兰博睿学术出版社在荷兰莱顿和美国波士顿出版。2012年,课题组对草案条文作了第二次修订。2013年,课题组第三次修改建议稿,并编著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丛书,共八卷九册,丛书获批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15年1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2014年创新工程重大科研成果系列之“依法治国系列研究成果”发布会,《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作为重大研究成果正式发布,代表了我国当前民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为民法典编纂承担了大量工作,以梁慧星研究员、孙宪忠研究员等为代表的两所学者们夙兴夜寐,咨政建言,致力于编纂出承继人文主义传统、回应民众生活需要、反映时代特色、坚守法治价值的中国民法典,以此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历程,体现了“为党和人民做学问”的使命与担当。

【丛书简介】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历时近二十年完成的重要学术成果。作为该成果的正式出版物,《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丛书共分八卷九册,分别是: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上、下册)、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的出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作为中国民法典的专家建议稿,将成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和编纂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参考;其次,本丛书集我国民法学者近二十年的学术积淀,具有非常高的学术品质,集成了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是推动民法学科研究的繁荣与进步的新的学术平台;最后,本丛书是我国目前民法学的集大成之作,可以向国外的同仁展示中国民法的学术研究水平。

【主编简介】



梁慧星,男,汉族,1944年1月生,四川青神人。1962年至1966年在西南政法学院(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1978年至198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1981年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历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法学研究》副主编、民法研究室主任、《法学研究》主编。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3年受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1999年起连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1999年8月31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讲授《关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2000年牵头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2001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03年当选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2006年7月被选为首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07年3月23日,梁慧星研究员走进中南海,与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一同为中央政治局举办了一场题为《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的法制讲座。2008年当选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此外,他参与起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代表作有《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民法总论》《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裁判的方法》等。

【序言: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

梁慧星

亨利·梅因爵士在《古代法》一书中指出,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进程是,先有习惯法,然后由习惯法进到成文的法典法。据法律史学者的研究,中国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古文献记载,夏代的法律称作禹刑,商代的法律称作汤刑,周代的法律有九刑吕刑。这些法律,应属于梅因爵士所谓的习惯法。中国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演进,发生在春秋战国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56年时期。这一时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各诸侯国纷纷编纂、公布成文法。如郑国公元前806年公元前375年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于鼎,公布成文法。晋国公元前715年公元前349年于公元前513年铸刑鼎,公布成文法。魏国公元前403年公元前225年的李悝?约公元前395年在收集整理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被认为是体系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国,以魏国的《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汉代在秦律基础上加以增删,制定九章律。此后的历代王朝,均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产生过诸如隋律唐律明律清律等杰出的成文法典,并对东北亚、东南亚诸国的法制产生过重大影响。中国法律,自春秋战国时期实现成文化,直至清代末期,经过2千多年的发展,形成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

中国法律,从春秋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是以刑法规范为主,兼及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学者称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值得指出的是,历代成文法典,即使涉及民事生活关系,也以规定采用刑罚制裁为限,实质上仍属于刑法规范,而与现今所谓民法不同。现今所谓民法,特指近现代民法。其基本特征是: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私权不受侵犯、过失责任。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现今所谓民法,是因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历代封建王朝始终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抑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并在政治上实行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

进入19世纪,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腐朽没落。中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1842和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1860中战败,被迫签订割地、赔款、丧权、辱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国家。中华民族开始了一百多年屈辱、苦难、探索和斗争的历程。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表明中国与西方列强之间在军事和科学技术上存在巨大差距,促使清王朝统治集团内部分化出主张学习西方先进科学技术的洋务派。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末,贯彻洋务派的主张,中国兴起学习西方先进技术、购买西方新式武器、创建新式军队、创办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的洋务运动。在不长的时间,中国创建了近代的陆军和海军,建成近代军事工业体系和民用工业体系,中国资本主义有了初步的发展。

中国在公元18941895年的中日战争中被东邻日本战败,宣告洋务运动失败。中国人终于认识到:靠学习西方先进技术不能真正实现自强的目的,还必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但统治集团内部后党帝党之间,对于应否废弃中国传统法制意见冲突,不能达成共识。1900年8月,英、法、德、俄、美、日、意、奥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仓皇出逃。次年,中国政府被迫与英、法、德、俄、美等十一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其中规定中国政府支付赔款4亿5千万两白银。此次事变,终于促使统治集团内部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1902年光绪皇帝颁布诏书,宣布实行新政改革。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由此揭开中国继受外国法的序幕。

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负责起草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曾经留学法国的陈箓与留学日本的高种、朱献文负责起草亲属、继承两编。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设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因同年10月爆发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使这一民法典草案未能正式颁布生效。但是,通过这一民法典草案,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被引入中国,对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且充分显示中华民族在外来压力之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方法律制度,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和奋斗。

中华民国建立,北洋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于1925年完成民法修正案,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该民法草案,是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增删修改而成,共1745条。其总则编改动较少,仅增设关于外国法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债编改动较大,采纳了瑞士债务法的若干原则,尤其第二章关于契约的规定,与大清民律草案不同物权编增加规定抵押权典权”;亲属编的篇目有所变动,使逻辑更清晰,并增加关于家产亲子关系养子照管的规定继承编主要是文字和结构的改动,使逻辑更清晰严密。北洋政府司法部曾经通令各级法院,在裁判民事案件时可将第二次民律草案作为法理引用,但最终并未成为正式法律。

1927年4月中国国民党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1929年1月,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由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五人任起草委员,从同年2月1日开始起草民法典。民法起草委员会,以第二次民律草案为基础,采取分编修订、分编提交立法院审议通过、分编公布实施的方式,至1930年12月26日,民法典各编先后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称为《中华民国民法》。设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这一法典,着重参考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对当时的苏俄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也有所参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近代各国制定民法典,都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中国制定民法典的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外国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之先例。此后法、美、挪、俄、德、荷等17国,均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的存在,严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因此,自清末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废除领事裁判权。1902年,清朝政府与英、美、日、葡续订商约,四国先后承诺:以中国法律制度皆臻完善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与比利时、丹麦、西班牙、意大利续订商约,均规定以1930年1月1日前颁布民商法典为撤销领事裁判权的条件。可见,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制、制定民刑法典的直接动因。但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一直到抗战末期的1944年才被废除。而西洋法律之继受,对中国法制之现代化,具有深远重大的影响。

中国之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是受日本的影响。其所以不采英美法系,纯粹由于技术上的理由。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无优劣高下之分,但英美法是判例法,不适于依立法方式予以继受。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最著名的民法典。因德国民法典公布在后,其立法技术和内容比法国民法典进步。因此中国继受德国民法。中国法制因继受德国民法而实现近代化、科学化,此为中国继受德国民法之真正意义。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推翻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国民政府六法被废除。1950年,参考《苏俄婚姻、家庭及监护法典》,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中断。这一民法草案,是以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例如,四编制体例的采用,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抛弃物权概念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用公民概念代替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等等。表明中国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一民法草案是以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但苏俄民法典本身也是参考德国民法制定的,这就决定了新中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仍未脱离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系。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之后,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民事立法重新受到重视。同年开始第二次民法典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三编制体例: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草案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其中,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显而易见,此次民法典起草,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民法彻底划清界限,是受当时中国共产党与苏联共产党意识形态论战的影响。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导致新中国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中断。四清运动至1966年升级为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中国大陆陷入无政府状态,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办,法律教师和研究人员被驱赶到五七干校接受思想改造,致中国立法、司法、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完全中断。

1977年,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实行改革开放,从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受到重视。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至1982年5月完成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第一编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三编财产所有权、第四编合同、第五编智力成果权、第六编财产继承权、第七编民事责任、第八编其他规定,共8编、43章、465条。其编制体例和主要内容,着重参考1962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于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于是决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暂停民法典起草,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

1981年颁布《经济合同法》,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七章附则,共47条。该法采用经济合同概念,强调按照国家计划订立、履行合同,规定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有权确认合同无效,及设立行政性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是受苏联经济法理论的影响。

1985年颁布《涉外经济合同法》,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四章合同的转让、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附则,共43条。由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该法不可能以苏联经济法理论为根据。除法律名称保留了经济合同概念,留有一点苏联经济法理论的痕迹外,整部法律的结构、基本原则和内容,主要是参考英美契约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中国民法继受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开端。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包括: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共9章156条。民法通则的起草是以民法草案第四稿为基础,但基于改革开放以来强化对私权保护的要求,该法许多内容已经超越苏联和东欧民法。例如,民法通则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侵犯人民私有财产和人身权的教训,在第五章第一节专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在第五章专设第四节明文规定人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98条姓名权”(第99条肖像权”(第100条名誉权人格尊严”(第101条。并在第六章第三节明文规定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责任第117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第119条、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责任第120条及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第121条。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具有极重大深远的历史意义,被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

进入90年代,中国从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与此相应,民事立法亦由继受苏联东欧民法,转向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为适应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及与国际接轨,1993年开始起草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获得通过,同年10月1日生效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许多原则和制度直接采自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例如,缔约过失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2款、后契约义务第92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6条、不安抗辩权第68、69条、债权人代位权第73条、债权人撤销权第74条、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第二百八十六条,等等。合同法参考借鉴英美契约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的内容也不少,例如,将违约责任原则从过错责任改为严格责任第107条,及规定预期违约第94条第2项、第108条、强制实际履行第110条、可预见规则第113条、间接代理第402、403条,等等。

为了实现有形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规则的完善和现代化,1998年开始起草物权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七次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担保法》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物权法同样采用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其物权变动模式采法国民法债权合意主义与德国民法登记生效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主要内容参考借鉴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国澳门地区民法,也有继受英美财产法的制度。

中国之继受外国民法,迄今已逾百年。此百年继受过程,可划分为三期: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为第一期,其继受目标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其立法成就是《中华民国民法》迄今仅在中国台湾地区生效);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期,因为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将继受目标转向苏联民法和东欧民法,两次民法典起草均以失败告终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为第三期,由继受苏联民法和东欧民法,主动转向主要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其立法成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自合同法开始,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从单一继受转向多元继受,使中国民法日益呈现多元复合的色彩,表明中国民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至90年代后期,中国致力于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按照构想,宪法和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等基本法应当制定成文法典。宪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均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唯独民法未制定法典,只有一个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所构成的现行民法体系,毫无疑问在保障公民和企业的民事权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但是,民法通则毕竟不能代替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且因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制定的时间和背景的差别,难免造成现行民法体系内部的不协调,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对法律调整更高的要求。于是,中国民法典编纂,再次被提上日程。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管立法工作的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民法学者江平、王家福、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座谈民法典编纂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费宗袆、肖峋、魏耀荣九人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起草中国民法典。同年9月召开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决议:委托梁慧星拟定中国民法典大纲。1999年10月,梁慧星完成《中国民法典大纲》。

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部的民法学者26人组成。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2月完成侵权行为编和继承编,4月9日完成总则编,4月13日完成债权总则编,5月中旬完成合同编,8月中旬完成亲属编,加上1999年完成的物权编《中国物权法草案》,中国民法典草案7编81章1947条全部完成,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案完成后,课题组继续为民法典条文附加说明、理由和参考立法例,编撰《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结构,是以潘德克式五编制为基础稍加变化。首先,将规范民事生活关系的规则,以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四编其次,采用提取公因式方法从四编内容中抽出共同规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形成民法典的总则分则结构再次,考虑到现代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类型和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致债权编内容膨胀而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故参考荷兰新民法典的经验,将债权编分解为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三编,由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侵权行为编,形成民法典的双层结构。草案从编纂体例、章节的安排、原则和制度的设计,到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均特别着重法典的逻辑性、体系性和可操作性,以求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及人民据以预测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

考虑到人格权的特殊性,属于主体对自身的权利,因出生而当然取得,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其取得与消灭均与人的意思无关,且原则上不能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不采纳单独设人格权编的主张,而将人格权规定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考虑到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商标权与行政程序不可分离,法律规则因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而要求频繁修改,且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使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仍作为民事特别法。考虑到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国际私法性质,及二十世纪以来单独制定国际私法法典渐成趋势,因此不设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而建议另行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

草案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和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经验、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顺应人类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潮流,并注意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在价值取向上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对个人物质生活条件的确保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理,强调对人民私权的切实保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并依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尽量兼顾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切实贯彻两性实质平等与保护弱者的原则,对劳动者、消费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者实行特殊保护既着重于中国现实社会问题的对策,更着眼于中华民族的未来,旨在建立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为在中国最终实现人权、民主、法治国和现代化奠定法制基础

【第一编:总则编】


民法典的总则编,是从民法典的人法与物法两大部分,采用所谓“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来的共同规则。通过这一立法技术,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两大部分的内容得以整合,构成一个逻辑严密、前后呼应的有机整体。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是德国民法学和德国民法典的传统,是德国民法典最引人注目的风格之一,集中地体现了德国民法典“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特点。因此,是否设置总则编,成为大陆法系内部划分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的标志。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法治的基础。民法典总则编中抽象的、一般性的规则,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根据,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之运用,而使民法与社会生活保持一致。我国虽采民商合一主义,但在民法典之外尚有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民事单行法,在一些行政和经济管理性的法律中也还有属于民法性质的制度和规则,因民法典总则编之设,而使民法典与各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属于民法性质的制度和规则,构成一个完整的私法体系,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宣告失踪

第五节 宣告死亡

第六节 住所

第三章 法人、非法人团体

第一节 法人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第三节 法人的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变更

第五节 法人的解散与清算

第六节 非法人团体

第四章 权利客体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

第四节 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直接代理

第三节 间接代理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时效的中止和不完成

第三节 时效的中断

第八章 期日、期间

总则编法条索引

【第二遍:物权编】


物权法规定现存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是市场交易关系发生的前提,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与债权法构成民法财产法的两大基干。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以与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相对应。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完全的物权指所有权,不完全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本编包括五个部分:通则(第九章);所有权(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至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占有(第十九章)。其中,用益物权部分包括四章:基地使用权(第十一章)、农地使用权(第十二章)、邻地利用权(第十三章)和典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部分包括四章:抵押权(第十五章)、质权(第十六章)、留置权(第十七章)和让与担保(第十八章)。另外规定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的占有。至于采矿权、水权等应当由特别法规定。

第二编 物权

第九章 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一目 不动产登记

第二目 动产的占有与交付

第三目 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第十章 所有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五节 动产所有权

第一目 善意取得

第二目 先占

第三目 拾得遗失物

第四目 发现埋藏物

第五目 添附

第六目 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

第六节 共有

第十一章 基地使用权

第十二章 农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邻地利用权

第十四章 典权

第十五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

第三节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

第四节 企业担保

第十六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七章 留置权

第十八章 让与担保

第十九章 占有

物权编法条索引

【第三编:债权总则编】


第三编 债权总则

第二十章 通则

第二十一章 债的原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不当得利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四节 单方允诺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种类

第一节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第二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第三节 选择之债

第四节 按份之债

第五节 不可分之债

第六节 连带之债

第二十三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履行

第二节 不履行

第三节 受领迟延

第二十四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二十五章 债的变更与移转

第一节 债的变更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二十六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债权总则编法条索引

【第四编:合同编(上、下册)】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基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制基拙之目的,本编制度设计和条文拟定遵循下述指导思想: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现行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的裁判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同立法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干预,非有重大、必要的正当理由并依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劳动者、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既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求,又能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并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于正确适用。本编设36章,包括总则6章,分则30章。

第四编 合同

第二十七章 通则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要约与承诺

第三节 格式条款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

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节 减价

第四节 损害赔偿

第五节 违约金

第六节 定金

第三十三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特种买卖

第三十四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

第二节 供用水、供用气和供用热力合同

第三十五章 赠与合同

第三十六章 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章 存款合同

第三十九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种借款

第三节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章 借用合同

第四十一章 雇用合同

第四十二章 承揽合同

第四十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四十四章 项目建设运营合同

第四十五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十六章 委托合同

第四十七章 行纪合同

第四十八章 居问合同

第四十九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

第五节 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节 技术培训合同

第五十章 保管合同

第五十一章 仓储合同

第五十二章 物业管理合同

第五十三章 教学培训合同

第五十四章 医疗合同

第五十五章 餐饮合同

第五十六章 住宿合同

第五十七章 旅游合同

第五十八章 演出合同

第五十九章 出版合同

第六十章 合伙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隐名合伙合同

第六十一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持续性保证合同

第六十二章 独立保证合同

合同编法条索引


【第五编:侵权行为编】


侵权行为法性质上属于救济法,是人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手段,因此属于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和效力,其移转、变更、清偿、消灭,以及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选择债权债务、单独债权债务及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同样的规则即债权总则的规定。因此,多数立法例将侵权行为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总则部分。起草人考虑到债权编内容的庞大,而与其他编不协调,特参考新荷兰民法典和新蒙古国民法典的经验,将债权编分解为三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侵权行为编。于是构成本法的双层结构:第一层是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第二层是债权编内部,债权总则与作为债权分则的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的划分。可见,本编不构成与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并列关系,只是在债权总则之下与合同编构成并列关系。

第五编 侵权行为

第六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

第二节 损害

第三节 因果关系与共同侵权

第四节 抗辩事由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章 自己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对人格权的侵害

第二节 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

第三节 专家责任

第六十五章 对他人侵权的责任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与照顾人责任

第二节 替代责任、定作人责任、被代理人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章 准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第一节 物造成的损害

第二节 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

第三节 产品责任

第四节 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

第五节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七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损害赔偿

第三节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侵权行为编法条索引

【第六编:亲属编】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大致为两类: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大别为两类:财产法和身份法。亲属法属于纯粹的身份法。受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家庭经济职能的丧失,民法理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因而否认亲属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否认亲属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并改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的旧理论最终被抛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适时地将亲属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调整亲属关系的若干基本规则。特以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规定为基础,设立本编。

第六编 亲属

第六十八章 通则

第六十九章 亲属

第七十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二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第七十一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一目 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二目 约定财产制

第三目 非常夫妻财产制

第七十二章 离婚

第一节 登记离婚

第二节 诉讼离婚

第三节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

第四节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救济

第七十三章 父母子女

第一节 父母与亲生子女

第二节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三节 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父母照顾权

第七十四章 收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七十五章 扶养

第一节 扶养与扶养关系

第二节 扶养的条件和方式

第三节 扶养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七十六章 监护与照顾

第一节 未成年人监护

第二节 成年人照顾

亲属编法条索引

【第七编:继承编】


继承法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遗产移转的基本规则,继承权属于以血缘或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权。继承法为民法典重要内容,当然应作为民法典的一编。考虑到现行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国家实行单一公有制为基拙的计划经济,人民私有财产关系简单而且数量极少,因此继承纠纷案件少,依靠较为简单的现行继承法即可妥善处理。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随着人民私有财产的增加,继承纠纷案件亦急剧增加且愈益复杂,靠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难以获得妥善处理。因此,以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为基础,总结继承法实施近20年的司法经验,并参考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及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制定本编,包括五章:第77章通则;第78章法定继承;第79章遗嘱处分;第80章遗赠扶养协议;第81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继承

第七十七章 通则

第七十八章 法定继承

第七十九章 遗嘱处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

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

第四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第五节 遗嘱的效力

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

第八十章 遗赠扶养协议

第八十一章 遗产的处理

继承编法条索引




了解更多资讯,请点击左下方的“阅读原文”进入中国法学网“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果发布平台”专栏。


(责任编辑:徐持)



投稿邮箱:iolaw1958@163.com

来搞请注明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